沒想到我也有被資遣的一天,所以就生出了這篇文章來= =
雇主應該要多久前告訴你,你被開除了呢?
預告期間:雇主資遣勞工應在幾天前預告勞工?
1.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2.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3.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那如果老闆沒有提前告訴你,就應該要算差幾天給你預告期間的工資。
謀職假:
我老闆在一個月前就告知我了,所以就進入第二階段,那我可以申請多少有薪假(謀職假)去另謀高就呢?
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其請假時數,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。
詳細的謀職假計算天數,請參閱: https://www.mol.gov.tw/23323/23324/23371/#
那最後資遣費的費用又該如何計算呢?
資遣費:
先算出平均工資:"一個月平均工資"以勞工退休或資遣前6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6計算。如被資遣勞工之勞動契約終止日為101年3月16日,則其平均工資為100年9月16日至101年3月15日期間之工資總額除以6"。
但是會遇到一些老闆,在薪資結構上,底薪寫得很低,再用一些津貼名目,如伙食津貼、交通津貼等等的,變成你的全薪。當你在跟他申請資遣費時要特別注意是
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:「工資: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;包括工資、薪金及按計時、計日、計月、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、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」。
所以,在計算一個月平均工資時,應該要用全薪喔
算出一個月的平均工資後,再依照勞基法第17條規定,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;未滿1年者,以比例計給;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。
政府現在也是挺貼心的,如果懶的去算這個,直接去政府的試算網站,把到職日期、離職日期、薪水key進去,就都幫你算好了
特休未休工資:
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,勞工的特休假,於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(應以勞工平日工資計算,假設員工每月月薪是3萬元,一天薪資為1000元(30000/30=1000),如果還有5天特休沒有休完,雇主就必須發給5000元的特休假工資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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