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想到我也有被資遣的一天,所以就生出了這篇文章來= =

 

雇主應該要多久前告訴你,你被開除了呢? 

預告期間雇主資遣勞工應在幾天前預告勞工?
1.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2.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3.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
那如果老闆沒有提前告訴你,就應該要算差幾天給你預告期間的工資。

謀職假

我老闆在一個月前就告知我了,所以就進入第二階段,那我可以申請多少有薪假(謀職假)去另謀高就呢?

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其請假時數,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。

詳細的謀職假計算天數,請參閱: https://www.mol.gov.tw/23323/23324/23371/#

那最後資遣費的費用又該如何計算呢?

資遣費

先算出平均工資:"一個月平均工資"以勞工退休或資遣前6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6計算。如被資遣勞工之勞動契約終止日為101年3月16日,則其平均工資為100年9月16日至101年3月15日期間之工資總額除以6"

但是會遇到一些老闆,在薪資結構上,底薪寫得很低,再用一些津貼名目,如伙食津貼、交通津貼等等的,變成你的全薪。當你在跟他申請資遣費時要特別注意是 
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:「工資: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;包括工資、薪金及按計時、計日、計月、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、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」。

所以,在計算一個月平均工資時,應該要用全薪

算出一個月的平均工資後,再依照勞基法第17條規定,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;未滿1年者,以比例計給;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。

政府現在也是挺貼心的,如果懶的去算這個,直接去政府的試算網站,把到職日期、離職日期、薪水key進去,就都幫你算好了

https://calc.mol.gov.tw/ServerancePay/
 

特休未休工資

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,勞工的特休假,於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(應以勞工平日工資計算,假設員工每月月薪是3萬元,一天薪資為1000元(30000/30=1000),如果還有5天特休沒有休完,雇主就必須發給5000元的特休假工資。)

在預告期間、謀職假、資遣費、特休未休工資後,最後一個重要的是要跟老闆索取"非自願離職證明書",因為之後跟勞保局申請"失業給付"時,需要這份文件,而這文件可以從以下網站下載: https://www.bli.gov.tw/sub.aspx?a=6TpCUoiKZ6o%3d
 
另外,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
請領條件是:被保險人(也就是員工)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,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,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,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,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。 所以注意保險年資要合計滿1年喔。可按月領取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%的失業給付,最多領取6個月。詳細內容可參考: https://www.bli.gov.tw/0005071.html 
 
重點就是這六部分:預告期間、謀職假、資遣費、特休未休工資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、失業給付
 
保護勞工也保護雇主
 
 
參考資料
勞動部勞工保險局: https://www.bli.gov.tw/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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